病情描述:儿童千万不能散瞳
主任医师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儿童并非绝对不能散瞳,需结合具体情况严格评估必要性与安全性。睫状肌麻痹剂(如阿托品、环喷托酯等)通过放松调节使瞳孔散大,用于儿童验光、眼科检查等场景,其安全性与适用人群需精准判断,盲目拒绝或滥用均不可取。
一、婴幼儿及调节异常儿童需规范散瞳验光
1.0-6岁儿童调节力强,易因调节痉挛出现“假性近视”,需通过散瞳获得准确屈光状态。2023年《中国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指南》明确,3-6岁首次验光或视力检查有争议时,需规范散瞳验光以排除调节干扰。
2.婴幼儿(尤其2岁以下)若存在明显屈光不正、斜视等问题,需在眼科医生指导下使用低浓度阿托品(0.01%)等药物,其短期畏光、视近模糊等反应可通过避光配镜缓解。
二、不同年龄段的散瞳必要性差异
1.6岁以上若无调节异常(如间歇性外斜视伴调节过强),可优先选择非散瞳验光;但进展性近视(每年增长>50度)或高度散光(≥200度)需散瞳,以避免误判近视性质。
2.生理性远视儿童(如5岁以上远视≤250度)若视力正常,可暂不干预;若合并调节性内斜视,需1%阿托品眼膏短期(1周)使用控制调节。
三、散瞳的潜在风险与禁忌证
1.阿托品可能引发心率加快、面部潮红等反应,2岁以下儿童需监测生命体征,闭角型青光眼、癫痫病史、心脏传导阻滞患儿禁用。
2.短期(1-3天)使用低浓度阿托品(0.01%)在近视防控中被证实安全,2周内重复使用需间隔1个月以上,避免瞳孔散大持续过久。
四、低龄儿童的特殊保护建议
1.2岁以下儿童优先通过眼轴长度、角膜曲率等检查初步评估,避免直接使用阿托品;若怀疑先天性白内障,需结合裂隙灯检查。
2.早产儿(矫正胎龄<36周)、过敏体质儿童需在眼科医生指导下选择环喷托酯等替代药物,降低药物不良反应风险。
五、科学认知与规范实施原则
家长需避免“绝对拒绝”或“盲目散瞳”:对儿童视力变化(如视力突然下降、视物眯眼),应优先由眼科医生通过屈光动态检查判断是否需散瞳,优先选择非药物干预(如20-20-20护眼法则),确需用药时严格遵医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