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情描述:脊髓损伤导致的截瘫劳动能力鉴定一般属于哪个等级
主任医师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截瘫分完全性与不完全性,完全性截瘫即脊髓损伤平面以下运动和感觉功能完全丧失评定为一级伤残,不完全性截瘫是平面以下仍保留部分运动或感觉功能则依保留程度评定为二级及以下伤残且需综合神经损伤平面、肌力、感觉障碍等多方面因素评估。
一、完全性截瘫相关等级评定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若脊髓损伤导致完全性截瘫,即脊髓损伤平面以下运动功能和感觉功能完全丧失,通常可评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性截瘫的判定涉及神经损伤平面以下运动功能的完全丧失,包括双侧下肢及躯干的运动和感觉功能均丧失,此类情况严重影响劳动能力,符合一级伤残中极重度功能障碍的评定标准。
二、不完全性截瘫相关等级评定
若脊髓损伤导致不完全性截瘫,即脊髓损伤平面以下仍保留部分运动或感觉功能,则根据保留功能的程度评定为二级及以下伤残。例如,若不完全性截瘫患者脊髓损伤平面以下部分肌肉仍有一定肌力(但低于正常)且部分感觉存在,其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会根据具体保留的运动功能、感觉功能等情况综合判定,一般可能评定为二级伤残等。具体评定需依据神经损伤平面、肌力情况、感觉障碍范围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如神经损伤平面以下部分肌力≤2级且部分感觉障碍等情况可能对应二级伤残,而保留功能相对较好的不完全性截瘫可能评定为更高等级但仍属于较严重影响劳动能力的范畴。在评定过程中,需严格依据该标准中关于截瘫相关的具体条款,结合患者实际的神经功能损伤状况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级。